理事会工作条例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20141129日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组成不超过99人。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秘书长1人。 

  第四条  理事候选人由以下三个渠道推荐产生:各学术研究和管理机构、高校、生产单位,本会所属分支机构,3名现任理事提名。理事候选人的确立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会终身会员;  

  (二)在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或从事相关学科管理的管理人员; 

  (三)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一定时间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出席学会理事会及学会主办的重大会议;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须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条例第六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承办。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秘书长1人。下届负责人须经现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提议、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中国科协审批,最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再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十三条  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增补或更换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学会章程中写明,报经中国科协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由其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学会与挂靠单位和各理事单位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学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需要连任的,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十九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4年。届满前3个月须确定换届方案。换届方案须由秘书长提出、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本会可聘任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卸任的、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理事长可聘为名誉理事长;为两院院士的卸任理事可聘为顾问;年龄超过70岁的卸任理事可聘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须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聘任。经聘任的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不参加本会重大学术活动,也不缴纳会费的理事,将由秘书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做出通报、直至劝退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学会负责人,本会将解除其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05年颁发的《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将同时废止。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