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举荐

(2005年4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参与中国科协系统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初选候选人入选的程序;严肃、认真、积极、慎重地提出我会学科范围的“两院”院士初选候选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初选候选人”定义为:本会推荐给中国科协供其遴选中国科协系统“两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人选。

第三条    推荐工作从收到中国科协行文之日开始,至规定上报被推荐人材料之日止。

整个推荐工作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成立以理事长为组长的院士初选候选人推荐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本会推荐小组);第二阶段为提名;第三阶段为投票;第四阶段为当选的初选候选人准备材料和上报。

第四条 推荐工作小组由应届理事长牵头(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有资格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的为本会应届理事中的两院院士、推荐工作小组成员和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本会秘书处为推荐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中国科协的通知向推荐小组和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发出通知,开始推荐工作。推荐小组成员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务必按照规定的日期反馈信息,以保证整个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报初选候选人材料的时间视中国科协“两院”院士初选候选人遴选办公室的要求而定。

第六条   推荐小组成员每人在大学科(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范围内最多提出两院各两名候选人。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可以通讯或面商的方式会同副主任委员一起完成提名工作。每个专业委员会最多可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各2名。专业委员会提名时应同时附有提名程序(包括参加讨论的人员和过程)的说明;否则无效。

第七条   被推荐的“两院”院士初选候选人必须是在科学技术或工程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中国籍学者或工程技术专家;要特别注意推荐和提名符合标准条件的在科研与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和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必须是我会会员。

第八条   在规定时间到期的次日,在理事长或/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长监督下,秘书处工作人员汇总被提名人名单,制成选票,寄发推荐小组成员进行投票;推荐小组成员投票的名额原则上不予限制。推荐小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应尽快返回选票。

秘书处在理事长或/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长的监督下统计票数。得到参加投票的推荐小组成员的过半数者为有效初选候选人;但本会推荐的初选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10名(以得票多寡的前10名为准;第10名允许有相同票数的多位候选人)。 

第九条    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当选的我会拟推荐的初选候选人准备正式材料,并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于材料的复印和邮寄等。

第十条    所有材料经理事长、秘书长或/和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签字后,统一报送中国科协“两院”院士初选候选人遴选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全部材料上报后,秘书处应向本会理事会和推荐小组汇报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中国科协两院院士推荐办法,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办法相悖之处,以中国科协两院院士推荐办法,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以上办法经本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后实施。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