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

                           

20141129日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纪念侯德封教授生前对发展地质学和地球化学事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鼓励青年地学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推动我国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事业的发展,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侯德封青年科学家奖”(简称“侯德封奖”,以下简称“本奖”)。 

  第二条 本奖是一项荣誉奖,为金质奖章一枚、证书一件,并辅以适量的奖金,以表彰我国在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科学研究中做出了突出的、创造性贡献,或在国家重大需求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本奖不分享,每项请奖成果限一人申报。 

  第四条  本会设立“侯德封奖基金”,由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20人,允许空缺。 

  第六条 本奖的评选机构是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侯德封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并向理事会汇报。 

  (一)评选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一人。主任委员一般由理事长(或名誉理事长)担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评选委员会随理事会换届而换届,委员可以连任,但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会秘书处为本奖的办事机构,负责与评奖有关的事务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可下设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学科主审组,负责评选材料的审定,并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学科主审组由35名委员组成,可根据申报情况由主任委员提名组建。 

  第七条 被推荐人条件 

  (一)评选当年11日不满40周岁的本会会员; 

  (二)在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科学研究中做出了突出的、创造性的贡献,或在国家重大需求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者,这些成果应是对学科、专业的发展或科技的进步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三)对于已获得过本奖的获奖人不再重复授奖;对于已获得过其他学会或部门颁发的同级别的青年科技奖项者,其请奖内容不得与已获得奖项的内容相同。 

  第八条  本奖不受理个人申请,候选人通过以下三条渠道产生: 

  (一)单位推荐。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推荐。一个单位每届推荐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三个学科最多各两人; 

    (二)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推荐。专业委员会可通过民主方式提出候选人,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的推荐书为有效。每届推荐限两人。 

    (三)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联名推荐一人。应届本奖评选委员会委员及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此项推荐工作。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被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由学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学会秘书处在收到推荐书和个人相应的学术资料后,应于一个月内将正式候选人书面或电子材料提交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初评、酝酿;同时提交相应学科主审组进行评审,由各主审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向评选委员会汇报。主审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三)召开评选会议,由全体评选委员会委员对被推荐人的学术成就、个人品质等进行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人。 

  评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选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和评选委员会秘书不参加投票。获奖人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同意票。 

  如候选人是应届评选委员会委员为导师的研究生或直系亲属,在讨论时,该委员应回避,但仍可参加投票表决。 

  (四)评选结果须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评选结果须在本会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评选结果才能生效;如有争议将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并向评选委员会汇报,由其讨论后决定是否授奖,最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提交材料 

  (一)侯德封奖推荐书。 

  (二)附件材料。包括:代表被推荐人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论著,论文不超过10篇,专著不超过2部,以及其他能反映被推荐人学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不是被推荐人的全部工作、成果和全部论著,而是与请奖项目有关的成果和论著;如涉及到集体工作的成果或多位作者的论著,必须出具被推荐人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必要文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 评选结束后,获奖人及其学术成就将在本会有关学术期刊上公布,并书面通知获奖人所在单位,录入其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获奖人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供一篇可以反映自己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在《矿物岩石地球化学通报》上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  应届和前届的本奖获奖人,经评选委员会遴选,可作为本会推荐给中国科协的中国青年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的工作自始至终是保密的。所有参加评议的委员、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并负有道义和科学道德上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颁发的《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侯德封青年科学家奖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