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科领域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学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评价成果包括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等领域科学理论成果、应用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科学理论成果:指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领域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六条 评价由学会负责组织,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价形式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一)检测评价: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汇报、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三)函审评价: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汇报、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评价形式。

第八条 采用检测评价时,由学会指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评价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学会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7名及以上单数同行专家,成立检测评价专家小组,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学会聘请7名及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委员会参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三分之二,评价结论必须经参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采用函审评价时,由学会聘请7名及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三分之二,评价结论必须经提出函审意见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应级别的正高级技术职称,或行业资深专家;

(二)对被评价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对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学会可根据专家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的投入时间发放技术咨询费或评审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评价过程中发生的评审费用(包括会场费、差旅费、餐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等)以及学会服务费由申请评价单位承担,评审费用也可由学会代付。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附件1)和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附件2)。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不涉及国家秘密;

(二)已完成该成果所涉及相关项目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技术资料齐全;

(五)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七条 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学会明确是否受理评价申请,并作出答复。若学会同意接受评价申请,申请评价单位需在7个工作日内同学会签订成果评价委托合同(附件3)。

第十八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从学会专家库中遴选,申请评价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果的科学价值:包括对成果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数据是否准确等。

(二)成果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包括与国内外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对照对本成果创新性评价;本成果的学术意义及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三)技术成熟性:包括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本成果的优越性以及存在的缺点和改进意见等。

(四)经济合理性:包括本成果推广方案是否可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可靠;是否污染环境,三废处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

第二十条 学会对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学会颁发《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附件4)。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学会和申请评价单位按照规定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评价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六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会应当终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在学会官网等媒体公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评价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组织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过程中不能够客观公正故意作出虚假结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学会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进行通报,并从学会专家库中予以撤出,取消其承担科技成果评价任务及参与学会其他科技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价的相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XX日起试行,解释、修改权属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