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ineralogy,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缩写:CSMPG。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含沉积学)及其相关学科教学、研究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学科的繁荣、普及和发展以及优秀人才的成长。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网址:www.csmpg.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普及矿物、岩石、地球化学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经国家科技奖励办批准,本会设立侯德封矿物岩石地球化学青年科学家奖,对会员及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八)组织开展产业调研、科学考察、科技咨询,受政府委托承办或由于学科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举办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展览,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与社会经济融合以及与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科有关的产业科技进步;
(十)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技能型人才、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和相应专业的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
2.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3.名誉会员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团体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五)单位会员
本团体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在本团体不享受第(一)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誉职位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本团体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富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结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结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6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