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2003年6月17日实施)

第一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是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10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四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科协共同推荐在本省区市的候选人;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人事司(局)、国资委党委推荐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候选人;
(三)军委总政治部干部部推荐军队系统工作的候选人;
(四)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与相关部委联合或单独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第五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成立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中国科协主席担任;副主席3人,分别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3至5人,由著名科学家担任。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组成学科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另有评审组成员若干人。
(四)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第六条 各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责和评审程序。
(一)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议、修改《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审批评审结果。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学科评审组负责候选人初评工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四)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它日常工作。
(五)中国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评的人选进行投票表决。复评结果经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七条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发布颁奖决定,举行颁奖仪式,获奖决定将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为支持部分获奖者开展科学研究、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奖励基金”,向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维护中国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