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会员条例
(2014年11月29日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章程》,为规范我会会员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会会员系指由我会章程所规定的、自愿加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我会组织的基础。
第三条 我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
(一)个人会员:在本会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本会个人会员包括终身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
(1)终身会员:符合我会会员条件、一次性缴纳一定额度会费的会员;
(2)普通会员:符合我会会员条件,按年度缴纳会费的会员;
(3)学生会员: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学科范畴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其学生会员资格自毕业后第二年起自然终止;
(4)外籍会员: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热心参加或协助本会的学术交流、发展的外籍专家、学者;
(5)名誉会员: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团体会员:与我会学科或专业相关、人数在5人以上、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本会理事单位是当然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具有专科或同等学历以上,从事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包括沉积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工作,取得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正式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
(四)学生会员应为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服务;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表彰奖励活动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从事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工作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工作;
(六)对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
第七条 会员入会应向本会或本会所属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方可入会。
外籍会员入会须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推荐,依据本会章程,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名誉会员须经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或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并由本会备案。
第九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学术交流、期刊工作、表彰奖励等;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相关工作;
(三)资助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短期培训;
(五)学会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七)学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八)在保障学会活动经费的前提下,会费收入的10%~30%用于扩大侯德封奖基金;
(九)其他与学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和管理,单独建账。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情况将由本会财务负责人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并由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十三条 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将不再享有学会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优惠。
第十四条 本会的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不收取会费,但可享受学会会员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由5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05年颁发的《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会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