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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8-21     【字号: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ineralogy,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缩写:CSMPG。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科研机构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坚持科学技术和人才资源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我国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界的团结和国际合作,提倡和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在矿物岩石地球化学研究中的应用;组织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发展边缘学科,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充分发挥学会在学科发展中的组织、协调和导向作用; 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水路46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内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多种形式的有关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联系与合作。

 (二)对会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

 (三)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对社会公众和青少年的科普和科技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及科技交流资料等。

 (五)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按照规定经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六)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对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八)接收政府转移职能,进行科技项目论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以及专业学科范围内的科技成果鉴定等。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本学科领域内从事研究、教学和生产的单位、科技组织或团体;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普通会员为在本学科领域内从事科研、教学和生产工作,具有大学毕业或同等学历,取得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学生会员为本学科领域内的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其学生会员资格自毕业后自然结束;外籍会员为本学科领域内热心参加或协助本团体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其入会须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通知申请人;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申请本会设立的奖励的权利;

 (七)外籍会员在本团体中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从事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工作,撰写学术论文,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七)对国家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

 (八)外籍会员应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举办学术活动和进行表彰;

 (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 年4 月2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